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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研〔2017〕43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成果认定说明

                                                                                                华 侨 大 学

     2017年12月14日

 

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推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经费由学校统筹财政部、教育部、省市投入的相关经费以及学校自筹等资金组成。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以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研氛围、培育研究生的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其科研创新动力为目标,主要用于支持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培育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采取广泛培育、过程淘汰、考核激励的方式,以科研项目立项的形式,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与学位论文或研究方向领域相关的学术研究,培育科研创新能力。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研导向、面向现实、注重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的理论研究和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应用研究。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申报评审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每年的立项数为当年报到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80%。三年制研究生研究期限为2年,二年制研究生研究期限为1年。

第六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由研究生院管理,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条件

第七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对象为华侨大学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仅针对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每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

(三)申请者必须具备申请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评审程序

创新基金的申报及评审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年级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院的相关通知进行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的4-6月份。创新基金项目采取研究生本人申报,指导教师推荐,培养单位评审,研究生院审批的方式进行。具体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表》,并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培养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后,根据研究生院分配的项目指标数(各培养单位当年报到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80%)确定立项项目,签署审议结果和推荐意见,并将所要推荐的《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表》及其电子版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等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全校公布审批结果。

第九条  评审标准

(一)选题须与申请人研究方向一致,为本学科前沿,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特色鲜明。

(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预期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四)论证充分,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五)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或者有望成为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创新基金资助额度不分等级,博士研究生人文社科领域每项资助3万元,自然科学领域每项资助5万元;硕士研究生人文社科领域与自然科学领域(数学类、管理类)每项资助1万元,自然科学领域(除数学类和管理类外)每项资助2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首期款拨付:研究生院将在第二学期期末向获批准资助的研究生拨付第一期项目资助经费,用以支持研究生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博士研究生第一期经费均为3千元,硕士研究生第一期经费均为2千元。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交《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变更审批表》,并报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若未经报批,擅自对资助项目进行更改,研究生院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中期检查申请。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三年制研究生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五学期,二年制研究生安排在毕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检查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可选择论文、奖项、科研项目或专利中的任一项成果,其中科研项目不含本资助项目或者学校资助覆盖面超过50%的项目)的原件和复印件。关于阶段性成果中的论文、奖项、科研项目、专利的认定详见附件《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成果认定说明》。

第十四条  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侨大学。成果发表或获得的时间应在项目立项之后,且三年制研究生应在第五学期期末,二年制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期末(教学周第20周周日)之前。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或获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级别核定奖励金额,不累计。为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多出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在中期检查期限内(三年制研究生立项之后至第五学期期末,二年制研究生立项之后至第四学期期末,即教学周第20周周日之前)有一类期刊论文被录用,其检索证明、见刊或网络发表可往后追溯六个月。有发明专利被受理,其授权公告日可往后追溯六个月。凡符合上述要求的研究成果得到认定后,按照认定后的成果等级划拨相应额度的资助款项。

第十五条  三年制研究生截止第五学期期末,二年制研究生截止第四学期期末前未能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的,或者逾期未能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申请材料的,将取消所资助的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项目,不再拨付其余款项。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中期检查评审。培养单位应认真审查项目的中期检查申请材料,做出明确的意见,并将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院将根据研究生的项目成果级别和数量做出相应的第二期资助款项划拨安排。具体划拨安排对应表如下:

博士生的阶段成果

硕士生的阶段成果

第二期款项安排

1.一类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三名、省部级奖二等及以上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3.承担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名、省部级项目前二名、国家级项目前三名;

4.获得发明专利2项。

1.二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四名、省部级奖前三名、地厅级奖前二名、校级奖第一名;

3.承担地厅级项目前二名、省部级项目前三名、国家级项目前四名;

4.获得发明专利1项。

50%

1.二类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四名、省部级奖前三名、地厅级奖前二名、校级奖第一名;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名、地厅级项目前二名、省部级项目前三名、国家级项目前四名;

4.获得发明专利1项。

1.三类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五名、省部级奖前四名、地厅级奖前三名、校级奖前二名;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名、地厅级项目前三名、省部级项目前四名、国家级项目前五名;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

30%

1.三类期刊论文1篇;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五名、省部级奖前四名、地厅级奖前三名、校级奖前二名;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名、地厅级项目前三名、省部级项目前四名、国家级项目前五名;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

1.有CN号的期刊论文1篇(不含增刊和专刊);

2.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奖前六名、省部级奖前五名、地厅级奖前四名、校级奖前三名;

3.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二名、地厅级项目前四名、省部级项目前五名、国家级项目前六名;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

20%

三年制研究生第五学期期末、二年制研究生第四学期期末(教学周第20周周日)之前未能取得以上成果之一

取消项目,不再资助

注:1.中期检查的阶段性成果可选择以上论文、奖项、科研项目或专利中的任一项。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华侨大学。

2.论文发表应以获得项目资助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在5千字及以上,并在论文中注明“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字样(Subsidized Project for  Postgraduates’Innovative Fund in Scientific Research of Huaqiao University),期刊级别依照研究生在入学注册时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和科学技术研究处采用的分类标准。

3.科研项目不含本资助项目或者学校资助覆盖面超过50%的项目。

第十七条 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的研究生应着重投入学位论文的研究撰写工作,以优秀的学位论文评审成绩获得项目的验收通过。

研究生院将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成绩(含研究生院盲审及培养单位送审)及是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做出相应的资助款项余款安排。具体划拨安排对应表如下:

博士生的送审成绩

硕士生的送审成绩

第三期款项划拨安排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4篇优秀,1篇良好及以上。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全部优秀。

拨付余款,奖励10%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拨付余款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最多2篇合格及以上,其余均为良好及以上。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且送审成绩1篇合格及以上,其余均为良好及以上。

拨付总额80%的余款

学制规定年限内没有达到以上要求

取消项目,不再资助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全程三期经费划拨安排如下:

类别

期数

博士(人文社科领域)

博士(自然科学领域)

硕士(人文社科领域与数学类、管理类)

硕士(自然科学领域)

备注

总资助额

30000

50000

10000

20000

第一期

均等

3000

3000

2000

2000

第二期

一等

15000

25000

5000

10000

50%

二等

9000

15000

3000

6000

30%

三等

6000

10000

2000

4000

20%

第三期

一等

15000

27000

4000

10000

余款+10%

二等

12000

22000

3000

8000

余款

三等

9600

17600

2400

6400

余款*80%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以奖励方式直接发放,归研究生个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条  凡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研究本人共同所有。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的申请、立项、中期、结项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等,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追回所资助的相应款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级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检查

成果认定说明

第一条  关于论文认定

(一)论文以正式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所发表的期刊须为正式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专门发表学术会议论文的学术刊物。

(二)SCIE、EI、CPCI-S、CPCI-SSH、SSCI、A&HCI发表及检索收录的论文须提供具备查询资质机构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摘类期刊需提交原件,经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确认后予以认定。

(三)在中期检查期限内(立项之后至第五学期期末,即第五学期教学周第20周周日之前)有一类期刊论文被录用,其检索证明、见刊或网络发表可往后追溯六个月。

第二条  关于奖项认定

(一)本基金所指专业相关奖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国家级奖项:指参加由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及其它国际学术团体单独或联合组织,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性竞赛活动所获得的奖项,或社会力量设立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奖项: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部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地厅级奖项:指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竞赛。

校级奖项:以学校的名义单独组织的全校性学科专业竞赛,或为参加高一级别的赛事而进行的全校范围内的选拔赛。

(二)为确保公平公正,除国家级奖前六名、省部级奖三等前五名、地厅级奖三等前四名、校级奖二等前三名外,其它奖项类成果不予承认。

(三)奖项级别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获奖文件为依据。由多个单位主办的活动或赛事,按照最低级别的单位认定。同一作品参与的同类活动或赛事,只认定等级最高的一次。

(四)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各学科研究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非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组织的市级及以上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性竞赛活动,其认定级别自动下降一级。

(五)征文类、暑期社会实践类获奖,原则上不予承认。

(六)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相关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关于科研项目认定

(一)本基金所认定的科研项目,是指经过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

(二)项目成员排序以立项书(或任务书)为准,项目负责人计入排序。如已变更排序,必须提供经原批准机构书面核准,并在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备案的书面证明。

(三)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试行)》(华大科〔2014〕5号)、《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认定办法》(华大科〔2013〕19号)等相关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关于专利认定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项目申请人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授权的有效专利,可认定为专利成果。

(三)发明专利中,项目申请人排名第二、该项目申请人的导师排名第一的,可认定为专利成果。

(四)在中期检查期限内(立项之后至第五学期期末,即第五学期教学周第20周周日之前)有发明专利被受理,其授权公告日可往后追溯六个月。

第五条  其它学术成果

(一)软件著作权:项目负责人为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有效版权的计算机软件方可予以认定。项目申请人排名第二、该项目申请人的导师排名第一的,亦可予以认定。

(二)专著、编著和译著等成果,根据提交审核材料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