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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2016〕40 号
关于201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
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华大研〔2016〕23号)的文件精神,请各培养单位和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本通知规定时间认真组织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今年研究生招生目录的采集。
一、工作原则
本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虑招生指标安排、学科特点及学位点的评估和发展、师资队伍水平、导师科研成果与经费、师德表现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情况,在相应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充分讨论下,制定不低于《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华大研〔2016〕23号)中基本条件规定的“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审查办法”,并在符合规定程序和时间内自行安排。
二、相关说明
1. 本次招生资格审查博士生导师为2017年招生资格,硕士生导师为2016年招生资格。
2. 本年度新增博士生导师同时获得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新增硕士生导师同时获得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不用参加此次招生资格审查。
3.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人年龄应在57周岁及以下(1959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人年龄应在59周岁及以下(1957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符合学校延退条件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延退的博士生导师,申请导师招生资格年龄可延至61周岁及以下(1955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与学校签订协议的特聘教授依据协议条款和期限确定招生资格。
4. 申报论文论著等成果的学术期刊分类和成果认定以发表当年学校科研处(现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核定公布的期刊目录类别和成果认定办法为准。《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试行)》(华大研〔2014〕7号)规定的学术期刊分类依据的是《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华大科〔2013〕7号)文件(下简称:现分类目录),本次现分类与原学术期刊分类的对应认定为:(1)原学术期刊类别与现分类目录类别一致或者是向上调整的,按同类别的A类认定;原目录类别在现分类目录中向下调整的,按目录类别不变、同等类别的B类认定。其它成果认定按《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认定办法》(华大科〔2013〕19号)、《华侨大学艺术类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华大科〔2014〕11号)和《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华大科〔2014〕5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1.7月13日前,各培养单位将符合招生资格条件及程序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表》、名单汇总表、培养单位审查时间表、“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审查办法”等材料各1份(均含电子版)报送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请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查工作。申请表中所填的内容,申请人均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由培养单位工作人员审核、盖章。如因逾期上报、材料不完整或书写错误等原因而影响评遴选结果的,由申请人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3.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遴选、招生和管理负有主要责任,研究生院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和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制定的细则标准进行审核和抽查。培养单位审查缺乏规范,把关不严,出现虚假信息和明显报送低于学校基本条件和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影响该培养单位绩效和招生指标。
4.自2017年起,研究生院不再每年发文通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和双向选择,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每年5月底前完成当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10月初前完成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和公示,具体时间安排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培养单位将符合将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名单于每年5月3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结果汇总表于10月10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联 系 人:张肖梅 杜庆良
联系电话:0592-6161270,0595-226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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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厦门校区行政研发大楼A611室 张肖梅
泉州校区杨思椿科学馆402室 杜庆良
附件:关于201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附件.zip
1.华侨大学XXX学科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时间表
2.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表
3.培养单位符合研究生招生资格导师汇总表
4.华侨大学2017年博士生、2016年硕士生招生目录
5.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大研〔2016〕23号)
研 究 生 院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