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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2017〕20 号
关于报送专任教师与学位授权点
对应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为了做好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增列工作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专任教师与学位授权点对应情况统计工作(以下简称“对应统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
本次对应统计工作事关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增列和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工作,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确认后,在本轮合格评估(2014年-2018年,下同)工作中将无法调整。
国家规定“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我校申请新增学位点时,须同时向福建省学位办提交我校《现有学位点专任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此汇总表将作为现有学位授权点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材料之一,人员名单在本轮合格评估中将无法变更。合格评估工作中被认定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将被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
请各培养单位认真学习和研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等文件(附件4、附件5)精神,合理规划,统筹考虑做好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合格评估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具体要求
1.统计方式
各培养单位将专任教师(可含不是研究生导师的专任教师)务必对应到相应学位授权点,按照《专任教师与学位授权点对应情况统计表》要求进行统计。
2.统计范围
专任教师限指“人事关系隶属我校的在编人员,以及与我校签署全职工作合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的专任教师(含外籍教师),兼职人员不计在内”。
3.注意事项
(1)在填报《专任教师与学位授权点对应情况统计表》时,须与第四轮学科评估(2016年4月启动)所报送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相一致,不可变更。
(2)各培养单位须参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处理好申请新增学位点工作与现有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之间的关系,科学稳妥处理专任教师与学位点的对应关系。
三、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按照《专任教师与学位授权点对应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现有学位授权点专任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格式要求填报,并于2017年4月14日前,经院长(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泉州杨思椿科学馆401室,厦门行政研发大楼611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iminghai@hqu.edu.cn。
联系人:张君 李明海
联系电话:22692700 6161268
附件:1.专任教师与学位授权点对应情况统计表
2.现有学位授权点专任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3.华侨大学学位授权点统计表
4.2017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
5.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研究生院
2017年4月5日